鑒定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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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中山親子鑒定的一方要完成相當大的舉證責任
申請中山親子鑒定的一方要完成相當大的舉證責任。
中山親子鑒定涉及配偶、子女和其他人的人身和財產(chǎn)關系。因此,在配偶一方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,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應承擔與其要求相稱的舉證責任。只有當申請人履行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,才能要求進行親子鑒定,這足以使法官有內(nèi)在判決的依據(jù)。在司法實踐中,如何正確把握親子鑒定申請人的舉證責任,合理、及時地把握舉證責任轉移的意義,是確定親子鑒定舉證責任的重要條件。如果過分強調(diào)申請人的舉證責任,勢必難以保護申請人的實質(zhì)權利; 如果忽視或忽視申請人的舉證責任,可能導致濫用權利,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(wěn)定和保護申請人的隱私??傊?,親子鑒定的隨機化會導致家庭關系的不穩(wěn)定,從而引發(fā)許多社會問題。

嚴格控制確定舉證責任的條件。
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中山親子鑒定,導致一些親子之間關系無法得到確認的,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,但應當建立嚴格要求掌握具有以下工作條件:首先,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(yǎng)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;其次,提出自己申請的一方發(fā)展已經(jīng)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?shù)淖C明社會責任;再次,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活動關系方面存在的證據(jù);最后,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。只有這樣同時需要具備上述條件,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。
人民法院應當本著保護婦女兒童利益、維護家庭和諧穩(wěn)定的原則,區(qū)分親子鑒定中妨害證據(jù)的案件。
鑒于親子鑒定中的情況進行異常復雜,目前尚難以得到確立統(tǒng)一的標準。各地法院在積極探索、慎重處理的基礎上我們可以進一步積累工作經(jīng)驗,待時機成熟時,再由最高人民對于法院沒有制定公司統(tǒng)一的司法解釋。